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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主办或主管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有注册规定的全省单项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在注册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海南省正式户籍并持有二代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前卫体协所属现役军人需持军(警)官证等有效证件,外省籍运动员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以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和交流协议为依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文体厅主管全省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文体厅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有注册规定的全省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行业体协及经过省文体厅批准认可的参加全省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1至9年。 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由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由运动员本人与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省文体厅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十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三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到省文体厅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20天内,省文体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和省文体厅指定网站等形式向全省公布。
第十六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注册证由省文体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省文体厅举办的全省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省文体厅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已代表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行业体协及省文体厅认可“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相应项目的俱乐部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有注册规定的全省性单项比赛和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各市县、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有注册规定的年度单项比赛,此类运动员的注册,学校具有注册优先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此类运动员的注册,入校前所代表的市县、行业体协等具有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该运动员所在的院校。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行业体协和高等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交 流
第三十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一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二条 交流协议书由省文体厅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四)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五)协议双方单位所属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交流协议须经省文体厅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五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省优秀运动队从外省引进的外省户籍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运动员注册并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在协议期内,经省文体厅同意方可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或全省性单项比赛。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省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 决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二条 注册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文体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