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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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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 〔201220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

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人才群体,为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解决运动员在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调动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 〔2012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为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文化基础

(一)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中等专业体育学校的建设,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建设(以下简称业余体校),并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要根据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发展的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业余体校文化教育、运动训练和运动员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求。

(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业余体校学生的文化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

对不自办文化教育的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利用当地优质教育资源,为市、县业余体校学生进入当地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学提供条件。

对自办文化教育的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为体校选派文化课教师,选派分管文化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通过合作办学、对口支教、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等形式,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体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教师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等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普通教育类学校实行同等待遇、统一管理。切实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市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职称评聘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四)各市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的要求,规范办学,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各市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用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六)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科学选材,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合理安排文化学习和训练时间;业余体校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控制在2.5小时以内 (含早操)。

要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竞赛内容应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各市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全省青少年比赛赛前文化课测试,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允许参赛。

二、拓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七)各市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人才培养体系。

(八)鼓励我省普通高校开办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并通过单考或统考的形式单独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省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省高校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或与体育部门合作办学、联办优秀运动队。高校要加大对运动员的单招力度,增加招生指标;对取得全国比赛前三名的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予以免试入学,鼓励高校对取得全国比赛前三名的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免试入学,切实为运动员的学历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教育,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业渠道。

三、发挥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十)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体育行政部门是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牵头部门,省运动训练单位是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主要实施单位,省运动训练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十一)逐步建立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测试制度,运动员文化测试成绩作为入选省、市优秀运动队的条件之一,2013年底开始试点,逐年扩大范围。

(十二)鼓励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接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开设适合体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和课程,配备高水平师资队伍,实行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和灵活的方式使运动员完成学业。

(十三)建立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省运动训练单位要正确处理训练竞赛与文化教育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和文化学习时间,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为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

(十四)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运动员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应当从实际出发,为在市县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学习、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五)省体育、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聘用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有效激励,建立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逐步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

(十六)省运动训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编制内聘用的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七)省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加强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支持有条件的运动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体育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办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十九)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运动训练单位,科学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伤病防护措施,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运动队随队医务人员,建立运动员健康档案,根据运动项目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医疗诊断监督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把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省运动训练单位要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伤病防治水平,加强体育公共服务。

五、构建和逐步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省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实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加强运动员职业指导,引导运动员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再就业能力,顺利实现从在训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各级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负责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文化教育,要充分发挥体育职能部门的作用,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的、符合本人特长的、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为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发挥体育特长创造条件。

(二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就业服务网络,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培训,帮助退役运动员提高综合能力,通过考试、考察,取得教师资格证、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为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技术工作打好基础。

(二十二)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从事体育工作岗位或具有体育特长的人员,经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全国比赛前八名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各市县中、小学校和业余体校招聘体育教师、教练员时优先考虑聘用退役运动员。招聘体育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时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计划 (岗位),通过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退役运动员。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把退役运动员纳入全省人才资源体系开发、配置和使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等 “一站式”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上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按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运动员获得更多的再就业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二十五)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基础部分、运龄部分、成绩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安置费的标准按照运动员退役前所在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运龄不满8年的按2倍发放,运龄8年以上的按3倍发放。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各有关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就业扶持。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各类体育基金会的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六)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体育、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二十七)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对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驻琼部队,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

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省委,各

驻琼办事处,各新闻单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12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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